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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审计署(香港回归前称核数署,领导人称署长),对行政长官负责,领导人称署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香港审计署的使命
提供独立、专业及优质的审计服务,以助政府及公营机构提升香港公营部门的服务表现及问责性。
我们致力进行下列工作,以达成这项使命:
进行审核帐目是否妥善的工作,向立法会提供总体保证,确保政府和公帑或半公帑性质基金的财政及会计帐项,均属妥善,而且符合公认的会计标准;及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就任何决策局、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公共机构或帐目须受审核的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向立法会提供独立资料、意见和保证。
香港审计署署长的任务
根据《核数条例》(第122章),审计署署长:
§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帐目的外部审计师;
§ 享有广泛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的纪录;
§ 可要求任何公职人员作出解释,以及提供他认为执行职务所需的资料;以及
§ 在根据该条例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审计署署长毋须听命于任何人士或机构或受其控制。
审计署署长每年向立法会主席呈交三份报告书:
§ 一份根据《核数条例》第12条的规定于每年十月呈交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帐目;以及
§ 两份关乎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分别于每年四月及十月呈交。
审计署署长报告书会由政府帐目委员会按照《核数条例》第12条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2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审计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的任务,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帐目委员会倚赖审计署署长的审计结果,进行公开聆讯和发表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而审计署署长的效益则通过政府帐目委员会的结论与建议而提高。两者一起在政府对立法会的财务交代责任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审计署署长能够独立地执行任务,是至为重要的。
审计署订有审计标准,以便审计人员在这个架构下适当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署审计标准行事,可确保在各有关方面和要项上都符合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审计准则的规定。
香港审计署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26楼